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降生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孝敬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基础政治制度,明确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花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础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记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直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领土壤里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集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基础大法上确立中国海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相助的关系,包管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明确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疏散的部分。”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